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三批)的公告
<广州臭氧发生器>,<臭氧消毒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6年第三批)公告如下: <广州臭氧发生器>,<臭氧消毒柜> 一、批准安徽皖欣科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乙级资质。<广州臭氧发生器>,<臭氧消毒柜> 二、批准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晋级。<广州臭氧发生器>,<臭氧消毒柜> 三、批准七台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等8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其中,不予批准中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更名后机构部分评价范围。<广州臭氧发生器>,<臭氧消毒柜> 四、批准浦华环保有限公司等38家机构资质延续。其中,不予批准北京工业大学等3家机构延续原有部分评价范围。<广州臭氧发生器>,<臭氧消毒柜> 五、批准阜阳市格瑞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等16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广州臭氧发生器>,<臭氧消毒柜> 六、不予批准上海同济应用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资质。<广州臭氧发生器>,<臭氧消毒柜> 七、批准遵义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等5家机构注销资质。<广州臭氧发生器>,<臭氧消毒柜> 八、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完成脱钩。<广州臭氧发生器>,<臭氧消毒柜>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五项和第八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五项和第八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七项中的机构请于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五项和第七、八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第二项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第三项机构中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予以重新核发,第三项机构中未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第七项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予以注销。<广州臭氧发生器>,<臭氧消毒柜> 上述机构如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获延续的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广州臭氧发生器>,<臭氧消毒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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